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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135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请示》(榕国税发〔2006〕4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所属期为2005年12月31日前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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