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福建肖厝石油分公司油品调拨业务增值税缴纳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195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福建肖厝石油分公司油品调拨业务增值税实行就地预缴问题的请示》(泉国税发[2006]3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石化福建分公司将部分省公司直接销售的业务转由位于泉港的中石化福建肖厝石油分公司经营销售,属内部经营业务的调整,未对现有的中石化现有经营管理模式和增值税税款缴纳方式产生影响。为此,对中石化福建肖厝石油分公司经营的油品调拨业务增值税征收缴纳问题,同意你局意见,仍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油品销售增值税“属地预征、省级核算清缴”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5]241号)规定办理,即:中石化福建肖厝石油分公司销售实现的增值税税款按目前确定的泉州预征率在泉港当地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