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224号)
福州、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在福州、泉州两市开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审批权限下放的摸底调查和业务培训工作
下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目的是为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管理衔接,提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效率。为此,审批权限下放的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做好所辖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免、抵、退”税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认真做好审批权下放后相关方面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出口退税业务的培训工作,对从事出口退税管理的专职人员和相关人员,要进行系统业务培训,尽快提高其出口退税管理水平,以适应审批权下放后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要求。
二、审批权限下放后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岗责设置
下放审批权限试点的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严格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出口退税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认定、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调查检查、审批岗位;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调查核实和审批不得相互兼任。
三、积极稳妥地推行审批权下放试点工作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下放事关重大,两设区市国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退税管理的协调工作,拟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特别强调是试点下放审批权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配备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2人(含2人)以上是一个硬指标,凡没有配备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2人(含2人)以上的,不得作为审批权限下放的试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