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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249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到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清理有关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贯彻执行鄂地税发〔1998〕228号文件精神,坚决纠正此类做法。
  此外,从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鄂地税发〔1995〕294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取得单位或企业融资、集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问题”的规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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