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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信寻呼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信寻呼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15号)


湖北省国信通信有限公司:
  收悉你公司关于下属各县(市)营业处或销售部的营业税统一由分公司申报缴纳问题的请示,现函复如下:省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市、州分公司为相对独立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开展寻呼业务。分公司在各县(市)区设立的营业处或销售部,只负责收取客户寻呼机服务费 和销售呼机。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你公司寻呼业务的劳务发生地主要在市、州分公司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纳税地点确定为国信寻呼业务由市、州分公司向其 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林区、直管市寻呼业务的营业税,仍就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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