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212号)
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9〕104号文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应严格限制在“管理办法”的第三条所规定的项目内,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和扩大范围。
二、按“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以及附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负责审核并下达审核确定书。
三、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同在我市辖区内,其集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由市地税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