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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287号)
各分、县局:
现将省局(鄂地税发〔1998〕226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按“建筑业--修善”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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