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经营单位纳入统一管理的规定
(鄂交教〔1998〕133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各地市州交通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国阅〔1993〕204号《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的会议纪要》、国办发〔199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鄂政发〔1997〕36号《全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交通部令〔1996〕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精神,我省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已由交通部门负责行业管理。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行业管理。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使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保证驾驶员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以及驾驶员培训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就全省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经营单位统一纳入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省各地市州县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须分别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二、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纳入工商、地方税务管理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市场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各驾驶员培训单位必须依法经营,收费必须开具合法发票并照章纳税。
三、凡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未取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不得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违者,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