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25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通过招标确定的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印制。届时,请各地做好发票验收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反馈。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从2006年8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作废,不得延期使用。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征[1998]042号)同时作废。

  三、各地收到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将票样及时送达辖区内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