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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瑞士彭特马戈持股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瑞士彭特马戈持股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264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瑞士彭特马戈持股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岩国税发〔2006〕4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彭特马戈持股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686号),现批复如下:

  2006年1月, 瑞士彭特马戈持股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烟气调质技术及设备引进合同》(合同号为:06CHFJY40LJTZ0601),转让燃煤电厂锅炉以固态或液态硫为原料的烟气调质系统技术。鉴于该技术属于在节约能源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瑞士彭特马戈持股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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