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纳仕达电子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316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纳仕达电子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6]91号)悉,关于福州纳仕达电子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问题,鉴于该公司系新成立的且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外销比例也超过50%,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
八条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2005年2月至2006年1月退税审核期内发生的出口业务,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