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6]12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南平、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编码问题
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统一。国税部门管辖的纳税人跨区、县移户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亦应作相应改变。
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个体工商户换发了第二代身份证件的,换证时应按新的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税发[2006]10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我省税务登记证字号为“闽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
二、业务处理
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该类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促成该类纳税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