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6]13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便于主管退税机关在办理退税时进行有效核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国家调整《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将适时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省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转知给各地主管退税机关。
二、需办理退税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退税备案登记时,除提供国税发[2006]111号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资料外,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银行帐户证明资料(账户申请书)复印件;
(三)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