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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231号)
各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审认定,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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