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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18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在全省税政工作会议上,集中讨论研究了当前营业税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精神,对这些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市政工程的征税问题
  市政维护公司使用政府专项拨款从事市政道路或其它专项建设工程,属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行为,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输变电线路工程的征税问题
  输变电线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属“建筑业--安装”税目的征税范围,凡安装的输变电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三、热线管道开口费征税问题
  供热部门在为用户铺设分支管道时向用户收取的开口费,无论其如何核算,都应并入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利随本清的个体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金融机构将贷款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先按日计息,然后按季与借款人结息,一般结算日为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贷款到期则利随本清 。据此,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金融机构发给个人的贷款业务也应按季计算贷款利 息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五、环保贷款基金占用费纳税问题
  环保部门将环保贷款基金贷于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占用费,属营业税金融业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以资抵贷涉税问题的规定
  以资抵贷是银行对超过还贷时间的贷款人,以其抵押的资产和物资冲抵借款本息的一种债务偿还方式。以资抵贷行为应以抵贷资产或货物的价值减去贷款本金和已计税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金融业营业税。以房屋、土地作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当天或法院判决认定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以物资作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机构取得物资所有权的当天。
  七、健康保险业务的免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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