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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29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规定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案支出费用的标准,一般确定为律 师当月分成收入的20%。对实际办案费用占律师当月分成收入比例高(低)于规定比例的, 经市州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在上下浮动5%的范围内调整扣除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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