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入核查对象的纳税人,重点核查其2005年以及2006年1-6月份的涉税情况,逐户查明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帐外经营以及返利不入帐等问题,对自制普通发票的企业还应查明自制普通发票的印制、使用和核销等情况。核查中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要追溯核查到以前年度。
三、专项核查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核查从10月15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分为企业自查阶段、实施核查阶段和分析总结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10月15日?31日
各地应根据本次核查的要求,确定本辖区应进行专项核查的企业,同时,对这些企业应做好自查的宣传发动,利用传媒或采用下户辅导的方式,引导和督促核查对象认真开展自查。
(二)实施核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地应对照本次核查的重点,综合运用数据分析、约谈辅导、实地核查和评定处理等等有效方法对核查对象的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的纳税评估。对评估中发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纳税人,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三)分析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地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整改方案以及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书面上报省局。随报告报送《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项核查统计表》(附表)
四、专项核查的工作要求
(一)分工协作,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专项核查工作中要注重分工协作,增强核查工作的合力,各设区市局应根据不同县市区任务核查情况,统筹规划,科学调配人员;各县区局要组织若干个纳税评估小组具体实施专项核查工作。要切实发挥牵头的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基础数据的提供,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核查,稽查局负责对移交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二)加强督导,力求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专项核查的督导制度。在核查过程中,省局将通过听取汇报,组织督导组或复查组等形式定期对专项核查工作进行督导复查,对核查工作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力求这次核查工作抓出实效。
附件2: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调整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商业税收增长缓慢,个体工商税收则显现下降趋势,这既有起征点提高和落实涉农优惠政策的原因,也有我们对个体工商税收放松管理的因素,应该引起各级国税机关的足够重视。为了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的差距,有效改变目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第四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