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稽查、重点打击。要选准案源:一是征管部门日常管征或纳税评估中发现问题需要移交稽查的案源,对评估发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纳税人,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二是稽查部门依照一定的方法筛选的案源。一般应选取销售额大、税负率低且纳税申报异常或纳税评估中发现有重大偷税、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大型商业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重点稽查。要找准打击对象,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以分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专项整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将其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成立税务局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征管、流转税、稽查、法规、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规划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现有优势,采取分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要通过各种方式,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突破,规范税收执法,提高整治效率。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创新整治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对选定行业基本情况进行梳理,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统筹安排检查时间,要根据行业特点,适应企业新的经营模式,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根据检查任务情况,各地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认真分析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找准突破口,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要保证专项整治查深查透,不走过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整治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少专项整治的困难和阻力。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即要加强内部税政、稽查、征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与公检法、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整治的效率和质量。要加强与公检法、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建立起有效的联合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到困难阻力向党委政府及时请示,尽可能化解阻力和矛盾,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