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骗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出口企业改正。
(二)涉嫌偷、骗税的,将有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三)对出口企业因信誉较差、管理混乱等原因,所提供资料不足以信赖的,写出书面报告,责成出口企业限期改正,建议征税部门调整相应类别,从严监控;
(四)因出口企业涉及关联交易等原因需继续提供相应资料进行审核的,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重新搜集资料并进行审核分析;
(五)属一般性违规违章问题,属于退税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征税部门的,应当转交征收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评估岗位。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经过以上五个环节实施后,评估人员应编写评估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及时报送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发处理意见。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为使预警和评估工作切实开展起来而不流于形式,各地应增设预警分析岗和评估管理岗,配备掌握较全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和具有一定的数据统计分析能力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按时开展预警分析,汇总预警评估处理结果,编写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预警分析岗主要负责:
一、按时开展事前、事后预警分析;
二、对预警信息进行初步排查,判断是否应将其转入评估管理环节;
三、及时下发预警信息,汇总预警分析结果;
四、编写预警分析工作报告;
五、针对本地区涉及的预警事项提出加强监控和管理应采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评估管理岗主要负责:
一、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实施评估管理工作;
二、编写预警评估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并及时向预警信息下发单位反馈。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系统管理员岗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中的参数维护工作,其不得参与实施具体的预警分析或评估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