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和生产企业。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综合征管数据等涉税数据,通过设置和分析有关指标,发现本地区出口货物的异常情况并采取处理措施,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出口骗税违法行为以及其它出口涉税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在一定的期间内出口、退(免)税等情况,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系统的审核、分析、确认、评价,并对一般涉税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过程,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
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分析和评估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预警和评估工作)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各设区市税务机关由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人员负责组织牵头,要建立畅通的上下联系渠道。
第六条 省局利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组织开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软件,该系统较充分地利用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电子信息、金税工程信息以及海关等部门提供的出口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人机结合、逐步推进,注重实效、重点监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定预警指标数值,选择部分重点行业和产品开展预警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 预警和评估工作除事前预警工作必须在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实时进行外,原则上按季度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地区的实施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
第八条 省局将对各地预警和评估工作的成效按季度进行考评,并定期通报考评结果。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分析
第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指标维护,即确定预警指标及指标异常的判定标准。目前,该系统已按总局确定的预警指标及指标异常的判定标准设定默认值,各地可在此基础上自行设定预警指标及指标异常的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