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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要建立有效的纳税评估方法和体系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化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化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提高税收管理员平台使用水平,推行电子工作底稿制度,督促管理员扎实做好纳税人资料“一户式”管理,及时采集并录入“管户”和“管事”过程中的翔实资料,归并同一纳税人的征管数据,归并同一纳税人的实地核查工作,归并办理纳税人发起的各种涉税事项,归并同一纳税人多税种的纳税评估,实行“一户式”信息存储基础上的分类管理。同时重视和加强应用税收分析成果信息,开展纳税评估。为防止纳税评估流于形式,解决选户随意性问题,各地可使用税负偏离度(具体企业税负水平与行业平均税负或者参考税负水平的差额)与营业收入(在营业收入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可用总资产规模代替营业收入)的乘积作为选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用估算应纳税额与申报纳税额的差额作为选户的标准。与此同时,要优化纳税评估流程,减少事前和事中审批环节,增加事后复核和结果复查环节。实地评估的方法和工具要分行业、分税种,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评估检查或稽查的实施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评估选户环节,相应修正纳税人历史数据,并加强对实施结果的考核。

  (三)要建立高质量的税务稽查工作体系

  各级稽查部门对纳税评估环节转来的案源,必须组织稽查人员认真分析,对评估提供的疑点进行逐一核实、取证,对其他在现场发现的问题也要充分揭示。工作底稿和最终报告要清晰规范。案件处理运用法律法规要准确无误,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的程序和要求来实施。

  (四)要建立工作质量复核和监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纳税评估、稽查质量与结果的监督,强化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稽查案头分析疑点没有查清的、常见问题的异常点列举不全或没有查清的,以及证据不齐全的,要进行复查;对与纳税评估的分析结果、税收分析结果存在显著差距的,要进行复查。税收分析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讲评,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对该单位的年度考核的依据。同时,监察部门和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和稽查过程监督检查,预防不廉行为和职务犯罪。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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