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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当地农产品行业协会等部门的联系,及时组织采集农产品市场价格,并定期向基层公布最高指导价。

  第二十六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农产品预约定耗情况监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质量,对纳税人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并评估其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的第一个申报期内向税源管理部门报送《主要产品与主要农产品耗用情况表》(附件5,以下简称《耗用表》)。

  第二十八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耗用表》与该期间(指税款实现时间)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相关数据进行比较是否相符,在此基础上分析纳税人报送的《耗用表》,审核纳税人主要农产品耗用比率是否与农产品预约定耗情况相符。

  第二十九条 税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管征中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约定耗的跟踪,实行动态管理。发现纳税人涉及与预约定耗相关内容发生较大改变的,如生产工艺改变、设备更新、产品变化、停产复生产等原因致使纳税人原约定的主要农产品耗用率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重新评定。

  第三十条 涉及预约定耗内容发生较大改变的,纳税人应在发生变化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耗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申请对预约定耗安排进行调整;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重新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及预约定耗内容发生较大改变,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预约定耗的,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责成纳税人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作出以下处理:

  (一)减售收购业务普通发票数量;

  (二)降低纳税信用等级。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农产品耗用数量或地产地销主要农产品价格分别与预约定耗安排或地产地销主要农产品最高指导价相比偏高的,税务主管部门应责令纳税人限期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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