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
《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确定我省定额执行期为一年,定额执行期满后,无论是否调整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对所管个体工商户重新下达定额通知书。对于个别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不实等特殊情况,如税务机关有依据地认为其实际经营情况与定额有明显出入,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合理调整。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定额调整,要实行民主评议、公开定额、张榜公布。
五、根据
《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在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采用税款征收方式的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税款、网络申报、银行扣缴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让纳税人有更多的自由选择税款征收方式的权利。
六、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因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我省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在简并征期期限三个月的时间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上报省局备案。
七、根据
《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我省定期定额户具体申报期限确定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的次月15日前。
八、根据
《办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我省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20%比例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