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4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
“办法”)(国税发[2006]93号),我局以闽国税发[2006]100号文进行了转发,同时,为规范车价信息采集办法,进一步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责分工
省局流转税处负责车价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各相关地市车购税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车价信息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协调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共同实施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汇总上传。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及序列号编制
(一)信息采集内容:生产(改装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排气量、主要配置、出厂价格、参考零售价格。
(二)序列号编制。信息采集的序列号是确保车价信息唯一的重要环节,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序列号”编码规则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内车辆生产企业所产产品信息采集序列号的编制工作。
序列号由14位数字组成,其中:序列号第1-6位数,由省局统一编排;序列号7-14位(车辆类别代码、商标品牌代码、产品序号)的编排,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办法”要求统一编制 。“序列号”一经确定,未经总局同意不得更改。
如有新的车辆生产企业成立,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确定其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前6位数字后,各单位再相应依据编码规则编制产品序列号。涉及车辆生产企业新增汽车牌号、型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编码规则,按顺序编制序列号。
三、信息采集的时间
《办法》规定,自2007年起,每年将在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共采集6次车价信息。考虑各项工作的安排,暂确定选择采集期的中旬作为价格信息的采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