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154号)
各分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1〕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参考。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一年四月九日)
为了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0〕4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失业职工,拟对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职工和用人单位发放《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优惠证》是与原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或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失业职工,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证件,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种,在全市范围内通用,由我局统一印制,提供优惠政策的有关部门加盖公章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就业办)核发。原来使用的《武汉市再就业优惠卡》不再使用。
二、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招(聘)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职工并达到规定比例的,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并达到规定比例,而成立新经济实体的,均可申领《优惠证》:
(一)实施《优惠证》前已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
(二)实施《优惠证》后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限未满,且已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
(三)实施《优惠证》后由下岗直接转失业的;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未满的。
内部退养、停薪留职和持《下岗证明》、《待岗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已满三年的下岗、失业职工不得申领(优惠证)。
三、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下列程序申领《优惠证》:
(一)下岗职工在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限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填写《下岗失业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表式附后),连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武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明》(以下简称《下岗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照片3张,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主管部门再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市再就业办复核;符合条件的,收回《下岗证明》,发给《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