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热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热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9〕24号)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热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地质矿产部门对地下热水属性的确定和资源税税目划分标准,其地热水是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包括地下热水、温泉(地热资源的天然露头),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矿原矿”征税范围。对部分单位和个人开采地热水,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