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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东资金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应纳税所得额=结付的利息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股东资金帐户资金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所扣缴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并缴入国库。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本办法公布后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本办法公布后成立的证券机构,应自批准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办理登记的具体事宜见《个人股东资金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报表》。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依法对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税务机关在依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应按照规定为个人股东保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登记建档,建立收入统计台帐,及时对征收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预测。
  第十四条 个人股东资金帐户的资金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其他征管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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