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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248号)


各分局,市局涉外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范围系指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且1999年8月1日后首次售出的商品住房(不含商铺、写字楼、办公楼等)。建成时间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日期为依据。售房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售房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为准确执行总局文件,了解和掌握我市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状况,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情况开展一次清理调查,请你们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企业清理核对,及时准确地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98年度和99年1-7月的财务核算的有关报表,按要求填列《武汉市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情况调查表》,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于1999年10月31日前将调查表汇总送市局税政一处。
  三、各分局要对有关调查情况和统计数据进行登记备案,将《武汉市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情况调查表》作为审核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00年底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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