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雕刻印章、奖牌刻字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5号)
仙桃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体经营者从事雕刻印章、奖牌刻字业务征税问题的请示》(仙地税发〔1999〕131号)收悉。关于个体经营者从事雕刻印章、奖牌刻字业务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我们认为:雕刻印章、奖牌刻字是利用设备、工具和技能为社会提供 服务的业务,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属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因此,对该项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