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行下划印制品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5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关于申请2006年度我分行辖内划拨印制品费用税前列支的函》(工银闽函[2007]3号)。鉴于该分行业务凭证及银行卡由省分行统一印制,统一结算付款,付款凭证由省分行作记帐凭证附件无法分割,而据领用情况向各行部划取相应费用的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下划的印制品费用按附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6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2006年度下划印制品费用税前扣除表
单位:元
行 名
|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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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分行营业部
| 4,153,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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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分行
| 1,234,1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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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分行
| 785,8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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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分行
| 1,033,616.90
|
宁德分行
| 658,4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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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分行
| 2,340,500.38
|
漳州分行
| 932,8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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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分行
| 974,046.98
|
总 计
| 12,112,6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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