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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7〕194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请示》(榕国税发〔2007〕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于2004年追加投资500 746 583元人民币,用于生产日产600吨汽车级浮法玻璃生产线的技改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国经贸投资确认〔2002〕060号)确认该项目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工业中第一条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折算后超过6000万美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该企业追加投资浮法玻璃项目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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