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
1.《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006年度个人小结。
(二)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2);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3);
4.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2006年度工作总结。
五、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项目与标准于7月31日-8月15日首先进行自检,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提供个人小结,并如实填写《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小结和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事务所应报送工作总结和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及个人小结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及工作总结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各1套。
(二)税务机关审核
县(区)国税局联同地税局于8月15日-8月25日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设区市国税局;各设区市国税局应联同地税局,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汇总后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局管理中心复查
省局管理中心将于8月31日起对地、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复查结束后,在《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在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将年检结果进行公告。
六、年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