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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6)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5.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行业财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证书。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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