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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7〕11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定于2007年7月31日至9月15日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未实际到位,或出资人(股东)抽逃出资、变相抽资;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未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或虽建立但未能有效执行的;

  (2)允许注册税务师挂名、兼职或跨所执业的;

  (3)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4)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5)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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