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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岩金湖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岩金湖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7〕242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龙岩金湖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岩国税发〔2007〕35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龙岩金湖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7〕844号),同意龙岩金湖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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