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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发〔2007〕14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3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14号令)已下发各地执行,现根据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信用度较低、情况复杂、相关证据不够充分以及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财产损失,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涉税审核鉴证报告。

  二、鼓励、引导中介机构为专业经验和专业人才不足的中小企业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高涉税事项的办理能力和报告质量。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建议附送而不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对其申请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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