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元载国际港口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元载国际港口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7〕263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元载国际港口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7〕5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元载国际港口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7〕933号),同意福建元载国际港口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的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