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税收服务与管理的意见


  (三)深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经营税收辅导

  税务机关要主动介入,到企业与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交流,具体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发展情况和纳税情况,了解并解答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涉税问题尤其是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享受情况。

  (四)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我国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时,按对方国家税务部门要求需要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规定予以开具。

  (五)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如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遇到税收争议或遭遇歧视待遇,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的规定,引导企业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

  三、加强对“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管理

  “走出去”企业作为我国的居民企业,其在境外投资经营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各项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源管理,注意工作方法,本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和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原则,使管理和服务相辅相成,齐头并进。

  (一)建立健全“走出去”企业税务档案资料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密切联系外经贸、外汇、发改委、财政等相关部门,获取“走出去”企业及境外投资经营的信息,通过深入企业调查,掌握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情况,从而建立健全“走出去”企业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务档案资料。

  (二)正确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

  1.适用税种。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以前,内资企业境外所得与企业境内所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境外所得与企业境内所得合并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适用税率。境外所得应按法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不适用本企业境内所得所享受的减低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在多数情况下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应分别核算境内和境外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所得,准确计算企业境内和境外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