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高新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6]22号)
南宁市金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高新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书》收悉。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改变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综[2003]236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高新苑”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与你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其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双方达成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规定等协议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