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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杰座”小区车位租赁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杰座”小区车位租赁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格[2006]13号)


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核准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小区车位租赁费、车位使用费等由双方以合同的形式自行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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