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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财政局新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财政局新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格[2006]8号)


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办理“财政局新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许可文件的函》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局新竹住宅小区”车位费等由双方以合同的形式自行约定。
  二、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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