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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嘉丰副食品批发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嘉丰副食品批发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5]232号)


南宁桂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上报“嘉丰市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备案及请审批物业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的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嘉丰副食品批发中心”属商业性质,其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双方达成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规定等协议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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