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恒安新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5]215号)
南宁桂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请求重新审批恒安新城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恒安新城小区是在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招标会上由你公司中标接管,根据中标合同的约定,综合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住宅为0.50元/M
2·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双方也已签订了《恒安新城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没有突破我局规定的最高限价,同意双方按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