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供电局所属生活区”摩托车及汽车车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5]178号)
南宁宇能供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对南宁供电局摩托车及汽车车位进行收费的申请》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结合“南宁供电局所属生活区”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摩托车及汽车车位收费由双方以合同形式自行约定。
二、本文与南宁市物价局南价格[2005]57号文同时使用。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