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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金造桥水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金造桥水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7〕378号)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金造桥水电有限公司执行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宁国税发〔2007〕70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金造桥水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7〕1158号),同意福建金造桥水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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