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 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 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 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 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 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 免收
50,001至100,000元 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