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的通知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   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   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   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 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 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                 免收
  50,001至100,000元              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