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代理执行;
(七)担任法律顾问;
(八)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九)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附件二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四条第(七)、(八)、(九)、(十)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第六条 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及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包揽诉讼或不正当招揽业务。
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或中介费。
第七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和聘请方订立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与聘请方协商确定收费,可以按年度固定收取费用,也可以在收取签约费后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按年度固定收费的,律师在为聘请方办理法律事务时可优惠收费。
第八条 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案件材料翻译、复印费等办案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垫付的其它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条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