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的通知
(赣计价费字[2003]58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会、司法部颁布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文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现将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相关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本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