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承办人员有违反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实施行政许可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能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依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O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厅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其行使职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过错,是指本厅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违反实施行政许可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实施行政许可的错误。本规定所称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追究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