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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公示规定》、《江西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江西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江西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O月1日实施。

江西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司法行政系统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
  (一)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二)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承办人员的监督监察;
  (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
  (一)厅行政许可办理部门负责对厅机关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二)厅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承办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
  (三)厅法制部门负责对本厅机关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第四条 厅法制工作部门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并向司法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行政行为执法检查、开展巡查、个案调查和办理行政复议,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厅监察部门应当全程跟踪监督。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报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厅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能行使以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权:
  (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审核(含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二)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及审核(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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